(一)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、城市建设、村镇建设和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城乡综合开发、墙体材料改革、建筑节能的法规、方针、政策,拟订相关的发展战略、行政措施、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,编制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。
(二)负责全区村镇规划的编制、指导和管理工作;参与国土规划的编制;参与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;负责对各类违章建设的查处。
(三)指导和管理全区供水、燃气、污水处理;负责危房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全区的规划、建设、管理;负责新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规划可行性论证、工程方案、工程概算、资金平衡、质量监督和验收。
(五)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和各类工程建设规费的收缴、监督、管理和使用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城镇维护建设税的使用计划,负责统一管理使用。
(六)贯彻落实国家《建筑法》和相关法规,负责有关设计、各类建设工程的报建、报勘、招投标活动;管理工程造价和工程监理;综合管理工程质量、安全监督工作;指导规范建设市场,核发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;负责各类建设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、资质管理;负责个体工匠的管理;负责建筑材料、建筑机械、建筑构配件检测和质量管理、生产企业资质及产品许可证管理;负责墙体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。
(七)负责对各类进区承揽工程建设规划、设计、施工等企业的资质审查;核发进区施工许可证;对外开拓业务。
(八)负责新区和小城镇拆迁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;负责城乡建设综合开发管理,规范开发行为;负责开发企业资质管理,监督其严格按规划实施开发建设。
(九)按权限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干部管理、社会保险、人事调配和劳动工资工作;负责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培训、职工教育、人才培训工作和特殊工种培训、建设科技开发研究推广应用;负责建设科技市场、科技经费、局系统的基建技改的管理;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;指导和管理全局系统的计划统计、财务、审计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申报工作。
(十)负责全区城建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