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投资30万元或300m2以上的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,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。
二、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,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:
1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;(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)
2、岩土工程勘察审查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(按规定不需要审查的,应提供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);
3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、监理合同;
4、其他需要的文件;
申报表填写内容应真实、字迹端正、墨迹一致、不得涂改,需盖章处必须加盖法人章。
参建单位“人员、名称”等必须与合同、中标通知书一致。
三、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。
四、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,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》。